2016年,张三与李四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二人婚后买有一房,登记在李四名下。婚初双方感情尚好,然,好景不长,婚后不到一年,张三与李四常因琐事争吵不休,夫妻感情失和,离心离德。2018年开始,李四便公然在外包养小三王五,同年1月,李四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赠与并过户给王五。2021年3月,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李四与王五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王五虽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最终,法院确认李四与王五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支持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一、“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系给付之诉、确认之诉、还是形成之诉? 因为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不适用于确认之诉,故,判断本案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之前提要明确诉的性质。根据诉讼标的的性质和内容,诉可以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这三种不同的诉,分别对应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支配权和形成权。诉的性质,决定了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的形式。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形成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运用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关系(或民事权利)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之诉。显然,本案中,张三要求确认李四与王五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张三要求法院对其请求作出裁判,该请求不需要依赖李四或者王五的积极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就可以实现,所以,本案系确认之诉。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又分为普通适用的时效和特殊时效。民法总则实施以前,普通时效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但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特殊情形,诉讼时效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该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2017年10月1日后,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设立诉讼时效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督促当事人在民事权利被侵害后及时、积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如果当事人怠于行使自己的诉权,一旦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其将丧失其胜诉权。正如一句古希腊的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设立诉讼时效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早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故,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并非适用于全部民事请求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可见,诉讼时效的客体为债权请求权,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也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本案中,张三向法院请求确认李四与王五房屋赠与合同的行为,首先,系确认之诉,张三请求救济的方式虽然在外在形式上表现为请求的形式,但却并非债权请求权;其次,张三系不动产物权人,该确认之诉系不动产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因张三与李四婚内购买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张三是不动产物权人,故其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财产。那么,根据前述规定第二款,本案属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所以,王五时效抗辩无效。1、欧海鸥:2006年10月26日人民法院报,《诉的利益是诉讼的前提》 2、江伟:《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4、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1、(2019)最高法知民终947号:陈广生、北京盈电电气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案2、(2019)浙0723民初2866号:金桂兰、赵宝丹、赵宝蕊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杜芳芳,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于民商事法律实务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