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司法实践中,抚养费的给付金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金额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金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前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者降低前述比例。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答:离婚大战往往又是夺子大战或者踢皮球大战,取得孩子抚养权,不仅仅是取得直接抚养孩子的权利,争夺抚养权的背后往往暗藏着一定的经济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答:在我国《民法典》中,提到的特别保护对象,主要指现役军人、怀孕期间或者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妇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答:婚姻是家庭的纽带,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离婚案件的处理不仅涉及双方人身和财产关系,还影响到社会的稳固,所以对离婚案件的处理,较之一般民事案件要更加复杂和慎重。基于此,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不适用缺席审理。但是,如果另一方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必要情况下,也可拘传另一方到庭。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如果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法院一般都会判离。
答:准备好原被告双方身份证材料、起诉状、证据副本等相关材料,如果拟定律师,可以指派律师代为处理。
答:诉讼离婚,适用一般管辖,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当然,也有例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需要注意的是,选择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必须就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如果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便没办法协议离婚。
答:夫妻双方应亲自带着结婚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表》,工作人员完成初审后,会给双方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的方式包括两种,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夫妻一方可协议离婚,也可选择诉讼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协议离婚是建立在双方同意离婚的基础上的,但是如果另一方不同意离婚,一方要求离婚,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进行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