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6日,王强在某平台网络店铺“某粮酒业有限公司”买了100箱‘贵州茅台内供酒酱香53°’,打完折后275元/箱,总计花费了2.75万元。
不久后,王强收到了这批酒,酒的外包装显示为‘茅台内供酒、职工专用酒、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收到酒后,王强送了一些给朋友,朋友纷纷表示酒是假的,‘跟以前喝过的茅台酒相差甚远,外包装粗糙,连基本的产品条形码都没有。’王强随即向贵州仁怀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得到的回复是:‘经我局核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从未生产过茅台内供酒,也从未委托、授权第三方生产、销售茅台内供酒。’认为酒业公司的经营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强把酒业公司起诉到衡阳市雁峰区法院,要求退货并“十倍赔偿”,即退还2.75万元货款,赔偿27.5万元。”衡阳市雁峰区法院:判决酒业公司退还2.75万元货款,同时赔偿27.5万元。酒业公司不服,上诉到衡阳中院。[来源: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4月21日讯(记者 虢灿)]
本则新闻里的主人公,买假茅台“退一赔十”获支持的经历,经各大媒体报道、自媒体用户转发,一时间在网上引起超高关注度,网友高呼法院的判决简直大快人心,法院的判决对不法经营者铤而走险的违法行为起到莫大的震慑作用,也鼓励了饱受黑心商家坑惨的消费者的维权决心。那么,问题来了,是不是说只要买到假货,都可以要求“退一赔十”?如果可以,为什么前不久,超级网红辛巴卖假燕窝,最后承担的法律责任却不是“退一赔十”而是“退一赔三”?“退一赔十”与“退一赔三”,究竟是否有法律支撑?两者又有何区别?《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退一赔十”适用的法律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而“退一赔三”适用的法律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十”仅仅适用于食品领域,是对经营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退一赔三”适用于所有领域,是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退一赔十”的前提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退一赔三”的前提仅仅需要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退一赔十”增赔的金额为所购买食品价款的十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退一赔三”增赔的金额为所购买商品或服务价款的三倍,增赔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作者:杜芳芳,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于民商事法律实务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