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喵说法

杜衡法律
  • 杜芳芳律师

联系杜芳芳律师

关注“大喵说法”

关于杜芳芳律师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人事、房产纠纷、公司法、合同法等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和刑事辩护法律事务。

杜芳芳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律系,获得法律硕士学位,现为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21年开设微信公众号“大喵说法”,办案之余,勤勉创作。杜芳芳律师迄今已数年法律工作经历,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丰富的诉讼经验、谈判经历,曾代理众多诉讼、仲裁案件,包括公司诉讼纠纷、劳动人事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民商事领域,以及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业务。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曾办理诉讼、非诉案件数百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对大中型公司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法律事务尤其擅长,能够充分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官司赢了要不到钱?你可以试试这样做

作者:杜芳芳    来源:大喵说法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1日 

作为律师,我深信,每个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被当事人灵魂拷问最多的除了胜诉率,肯定是关乎于钱的,大多时候,案情尚未了解,官司还没打,律师就被当事人频繁拷问,“我能拿到钱吗?”“对方没有钱我打赢了官司又有什么用?”“你能保证帮我拿到钱吗?”“案子就算赢了,对方不给钱我该怎么办”“我啥时候可以拿到钱?”“对方把财产转移了怎么办?”等等。对于财产类纠纷的案子,打官司的最终目的绝大多数都是因为钱,所以当事人最关心的除了案件的结果,当然就是案件的执行,也就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最终是否能落实到实处。对于当事人来说,拿到钱才是最终目的,拿不到钱的胜诉判决与“空头支票”无异。然而,司法实践中,执行一直是个大难题,拿到胜诉判决仅仅是申请强制执行的一个必要条件,如果打赢了官司,对方不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笔者建议可以试试如下操作。


 一、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限是两年,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要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过了两年,再申请强制执行,一旦对方提出异议,申请人就要举证说明时效发生中止、中断,如果举证不能,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也就是,经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不予执行。除非对方无异议,显然这种情况概率太低。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换言之,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无论是二审还是一审,一般统一由一审法院执行。

二、不要过分依赖执行法院,要实时关注被执行人,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五日内提出。如果过分依赖法院的网络查控系统,对于一般的执行案件,执行期限也仅仅只有六个月,六个月一过,执行法院在查无财产的情况下,案件难逃终结本次执行的命运。所以,申请人不能过分依赖执行法院,因为申请人作为与被执行人具有最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对人,申请人比执行法院往往更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尤其是社会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不仅仅限于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新的财产类型不断涌现,比如由他人挂名本人实际持股的公司、个人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数字货币、养老金,名表、名车等奢侈品,被执行人的实际财产线索往往需要申请人的积极搜集。否则,案件将不可避免的轻易陷入终结本次执行的困局。
 
 三、寻找可能有的其他清偿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仅限于执行依据上的相对方,如果要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则要另案起诉,但特殊情况除外。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等等。作为申请人,要对被执行人及有可能存在的潜在清偿人时刻留意,穷追不舍,从而实现执行目的。



 四、申请法院采取惩戒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当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时,一定要充分利用法律手段,视具体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出境、进行拘留、罚款等惩戒措施。另外,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即使执行案件最终被终结本次执行,也要注意查封、冻结对方账户的时间,在查封、冻结账户期满前及时向执行法院申请续封。
 

执行虽难,但也不是无法实现执行目的,作为申请人,要时刻准备好维权的意识,不要因为嫌麻烦就放弃自己的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与“老赖”的博弈,除了司法机关的强有力推进,更需要申请人,甚至社会公众的积极配合。 



  E   N  D   


作者:杜芳芳,笔名杜衡,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于民商事法律实务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