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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杜芳芳律师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人事、房产纠纷、公司法、合同法等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和刑事辩护法律事务。

杜芳芳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律系,获得法律硕士学位,现为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21年开设微信公众号“大喵说法”,办案之余,勤勉创作。杜芳芳律师迄今已数年法律工作经历,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丰富的诉讼经验、谈判经历,曾代理众多诉讼、仲裁案件,包括公司诉讼纠纷、劳动人事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民商事领域,以及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业务。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曾办理诉讼、非诉案件数百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对大中型公司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法律事务尤其擅长,能够充分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在上海,医疗期到底怎么算?

作者:杜芳芳    来源:大喵说法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0日 

一、案情简述


 
原告丁某诉称,其于2006年4月4日进入被告某公司处工作,2013年3月25日起,原告因病休病假,至今仍在病假中,但被告不仅未足额支付原告病假工资,反而于2013年11月25日向原告寄送通知书,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申请仲裁,因对裁决部分不服,故提起诉讼。被告某公司辩称,2013年3月25日起,原告开始休病假。2013年11月25日,原告的医疗期届满,被告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截至2013年11月25日,原告的医疗期是否届满?


三、裁判经过


 
①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至2013年3月24日,原告包某在被告某公司处的工作年限已满6年,可享受的医疗期为9个月。包某与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约定届满期限为2013年3月31日,但应顺延至2013年12月24日包某医疗期满方可终止。故此,法院认为,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在丁某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通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系属违法。    
 
②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关于医疗期计算的纠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就该条规定,不同的法官、裁判员、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并没有统一的观点。目前,上海地区主要持两种观点,主流观点是,劳动者自入职的当天起即享有三个月的医疗期,第二年年满方可增加一个月的医疗期,依此类推(表一)。根据实务经验和以往的案例来看,很多法院都是依据该观点和理由进行裁判,如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但是并非所有的法院和仲裁委都持此观点,例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包某与某公司的案子中,就明确表示,劳动者在入职第二年年初即(表二)享有四个有的医疗期,即无需等到第二年年满;类似的情况还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等,都曾做过类似的判决。中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在法律存在空白或者歧义的情况下,法院、仲裁委的裁决,在一定程度上却具有很强的实务指导意义。

表一: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第1年  
3个月  
第2年  
3个月  
第3年  
4个月  
……
……
第N年
N+1个月(N≥3)
第23年及以后
24个月



表二: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第1年  
3个月  
第2年  
4个月  
第3年  
5个月  
……
……
第N年
N+2个月
第22年及以后
24个月


 
   五、注意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