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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杜芳芳律师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人事、房产纠纷、公司法、合同法等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和刑事辩护法律事务。

杜芳芳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律系,获得法律硕士学位,现为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21年开设微信公众号“大喵说法”,办案之余,勤勉创作。杜芳芳律师迄今已数年法律工作经历,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丰富的诉讼经验、谈判经历,曾代理众多诉讼、仲裁案件,包括公司诉讼纠纷、劳动人事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民商事领域,以及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业务。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曾办理诉讼、非诉案件数百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对大中型公司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法律事务尤其擅长,能够充分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情形和支付标准详解

作者:杜芳芳    来源:大喵说法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0日 

医疗补助费是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者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用于其继续治疗的费用,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情形,在法律上包括两种,一种是医疗期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期满终止);另一种是医疗期满,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提前解除(提前解除)。

 
一、期满终止 
 
根据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根据该文件的字面意思,不论劳动者是否需要长期治疗,也不论劳动者伤病的严重程度,只要用人单位到期终止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均要向劳动者支付医疗补助费,显然,这与设立医疗补助费的立法原意相违背。实践中,不同的人往往坚持不同的看法,这也导致经常发生劳资纠纷,还时常导致司法机关在裁决时做出与立法原意相违背的法律文书。所以,1997年,原劳动部在劳办发〔1997〕18号文中,特意对〔1996〕354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的适用进行了解释,“‘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总结一下,根据上述规定,医疗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能够主张医疗补助费的情形,仅限于“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若劳动者被鉴定为1-4级,则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则用人单位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后无需另行支付医疗补助费。

 

二、提前解除 
   
医疗期满,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而提前解除,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的依据,以前主要依据的是劳部发〔1994〕481号文,但在在2017年11月24日,481号文被废止,大部分地区因无地方性规定,而导致要求支付医疗补助费的依据不复存在,比如北京、山东等地。但是也有大部分地方就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情形和支付标准有明确规定,比如江苏、湖北、青岛、上海等,对于这些地方,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条件和具体标准,主要看当地的规定。
 
1、《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2、《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十四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
不再一一列举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补助费并非工资,关于计算医疗补助费的月工资基数,国家层面并无明确规定,地方也缺乏明确规定,主流观点认为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准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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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芳芳,笔名杜衡,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于民商事法律实务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