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案例

承租无产权房屋,成功帮承租人追回押金、租金案例

  •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1日 

     案情简介(2019沪0120民初22031号):

     2019年4月9日,韩某某(承租方)与李某某(出租方,甲方)签订《招商合同》,约定李某某将位于上海市奉贤区XXX路XXX号的商铺出租给韩某某,租期为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租金合计:38000元(叁万捌仟元整)。另约定,韩某某需支付履约保证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当日,即2019年4月9日,韩某某通过微信,分四次累计向被告支付48000元整(包括租期内全部租金38000元和保证金10000元)。随后,韩某某前往商铺营业,却被城管以违章建筑为由要求关店,致使韩某某无法正常使用商铺。韩某某在与李某某协商未果后,委托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杜芳芳律师,代其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确认韩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招商合同》无效;2、判令李某某向返还保证金10000元;3、判令李某某向韩某某返还租金38000元。

     法院判决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9年4月9日签订的《招商合同》无效。二、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韩某某押金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韩某某占有使用费人民币11,623元。四、原告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某某电费人民币5.4元。

      律师点评:

      杜芳芳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委托人韩某某详细了解了案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以及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委托人韩某某所述,韩某某因经营需要,屡次要求李某某出示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李某某均予以拒绝,并且当地城管部门也明确表示涉案房屋无产权、系违章建筑,该地带商铺类似商铺非常多,杜芳芳律师认为根据前述规定,韩某某与李某某的租赁合同应属无效,李某某基于无效合同而支付的租金、押金应于返还,法院最终采纳并支持了我方主张。本案例虽然标的小,但是意义重大,韩某某所在的商铺周围大抵均系违章建筑,韩某某案件的胜诉给其他商铺经营者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效应,也鼓励着周围商铺经营者去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