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张某某与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二人婚后买有一房,登记在李某某名下。婚初双方感情尚好,然,好景不长,婚后不到一年,张某某与李某某常因琐事争吵不休,夫妻感情失和,离心离德。2018年开始,李某某便公然在外包养小三王某某,同年1月,李某某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赠与并过户给王某某。2021年3月,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李某某与王某某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王某某虽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最终,法院确认李某某与王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支持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杜芳芳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张某某要求确认李某某与王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张某某要求法院对其请求作出裁判,该请求不需要依赖李某某或者王某某的积极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就可以实现,所以,本案应系确认之诉。因为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不适用于确认之诉,所以王某某的诉讼时效不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另外,李某某赠与王某某的房屋系张某某与李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某的赠与行为未取得张某某同意,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当属无效,王某某理应返还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