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案号:2020沪0115民初66870号):
2020年9月10陆某1收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寄来的传票和起诉副本一份,另其震惊的是邻居陆某2起诉要求:判令陆某1移走停放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星光村XXX号房屋场地前牌号为沪CIXXXX的车辆,让出农村公共道路,避免影响陆某2一家的通行。令陆某1生气的是,陆某1为方便陆某2正常出行,已经为其留出了不少了3米的路宽,陆某2的起诉无异是恶意诉讼。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自己对不动产的正常使用,陆某1特委托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杜芳芳律师代为应诉。
判决结果: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驳回陆某2要求陆某1移走停放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星光村XXX号房屋场地前牌号为沪CIXXXX的车辆的诉讼请求;二、被告陆某1应提供便利,始终在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星光村XXX号房屋场地前留出东西向、宽度不小于3米的通行道路,满足陆某2及其家人车辆的通行权。
律师点评:
杜芳芳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陆某1已经为陆某1的通行留出了足够的空间,陆某2要求陆某1将门前车辆移走的行为显然侵犯了陆某1的相邻权,于法有悖,在我方的积极应诉和坚持下,法院最终驳回了陆某2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