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案号:2020沪0118民初16344):
2020年5月17日,周某某计划与王某某、上海某房地产策划营销有限公司签订在上海某房地产策划营销有限公司门店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就上海市青浦区秀涓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买卖问题达成初步协议,由周某某向上海某房地产策划营销有限公司支付20000元意向金,并约定签订协议后5日内补足定金至150000元。约定于2020年6月20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自2020年5月17日至2020年6月20日,三方就合同关键性条款为达成一致意见。周某某在与王某某、上海某房地产策划营销有限公司协商退还定金未果后,前来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杜芳芳处咨询,后,委托杜芳芳律师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解除周某某与王某某、上海某房地产策划营销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2、判令王某某返还周某某150000元。
判决结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上海某房地产策划营销有限公司2020年5月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解除;二、被告王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某某定金人民币15万元。
律师点评:
根据相关规定,交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交付定金一方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约定,如果未正式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周某某原因所致,那么根据前述规定,15万定金理应被罚没。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导致正式合同未签订系三方就关键性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系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事由,所以周某某有权要求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