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17年12月,杨某某与刘某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结婚时间较短且未生育子女。婚后刘某某婚内出轨被发现,为挽留婚姻,刘某某向杨某某出具一份婚内协议:刘某某婚前购买的商品房一套、凯迪拉克车子一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某如果再出轨,自愿净身出户。2019年5月,杨某某发现刘某某又有了婚外情,要求刘某某净身出户,刘某某不同意,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系自己为了挽留婚姻而做出的显示公平的约定,应属无效。
律师分析:
杜芳芳律师认为,第一、“刘某某婚前购买的商品房一套、凯迪拉克车子一辆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有效,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刘某某自愿将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其真实意思表达,不存在欺诈、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依法有效,对刘某某具有约束力,刘某某事后反悔无效。第二、“刘某某如果再出轨,自愿净身出户”的效力,目前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净身出户”协议乃刘某某为挽救婚姻而不得已所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婚姻诉讼中多以家暴、吸毒、重婚等较大过错为惩罚理由,本案刘某某虽然系婚外情,但“净身出户”对其处罚力度较大,显失公平,应认定为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净身出户”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财产分割为协议对象,既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涉及人身性质,又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有效。不同的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有不同的看法,具体要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形去积极主张和多角度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