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朱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王某某于2018年1月27日向万某某出具借条1份,主要内容:今借万某某30万元,还款时间:2020年12月底。同日,万某某转帐王某某30万元。借款到期后,王某某逾期未还,万某某催要未果后,将王某某、朱某某夫妻二人共同诉诸法庭,认为王某某所付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朱某某和王某某共同偿还。
律师点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王某某30万的借款明显已经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故,其不当然是夫妻共同债务,万某某的主张要想获得法院的支持,必须证明王某某所付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万某某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即因无法证明系共同债务而无权要求朱某某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