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长劳人仲2020办字第1491号):
2007年7月1日,李某某进入上海某餐饮公司处工作,担任厨师一职,上海某餐饮公司未与李某某签订劳动合同。李某某入职上海某餐饮公司后,上海某餐饮公司安排李某某做六休一的时间提供劳动。2017年1月份开始,李某某的基本工资为7400元/月,工资每月均系现金发放。2020年2月12日,上海某餐饮公司的经理通过微信向李某某发送信息,表明上海某餐饮公司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关系。李某某在与公司协商未果后,委托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杜芳芳律师前往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依法裁决上海某餐饮公司向李某某支付拖欠的2020年1月1日至1月31日的工资2400元,拖欠的2020年2月1日至2月12日的工资2721.83元;2、依法裁决上海某餐饮公司向李某某支付2019年、2020年应休未休年假工资折算7485.06元;3、依法裁决上海某餐饮公司向李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92400元。
仲裁裁决:
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1、上海某餐饮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某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的工资差额2400元;2、上海某餐饮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某某2019年、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折算人民币7485.06元;3、上海某餐饮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0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裁决出来后,单位不服,又提起了一审、二审,李某某继续委托杜芳芳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一审、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仲裁裁决的内容。本案的难点在于委托人的工资均系现金发放,工作年限久远,委托人就工资数额和工龄很难举证,委托人手中单位单方解除的证据仅仅是微信聊天记录,杜芳芳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充分利用专业能力和诉讼技巧,制定了详细、有利的辩论观点,使委托人的诉请从仲裁至二审基本都获得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