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朱某某于2007年5月7日入职上海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担任采购与后勤主管职位,月工资为8530元,包括基本工资为8130元,职务津贴400元。2020年5月13日,上海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朱某某工作有疏漏,给予朱某某书面《警告处罚通知书》,2020年6月1日,上海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将朱某某调整至食堂工人职务。朱某某与单位协商未果后,委托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杜芳芳律师进行咨询。
处理结果:
律师介入斡旋,单位最终同意赔偿10多万。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杜芳芳律师深入了解案情后,认为单位的做法不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调岗需与员工协商一致,并且前后岗位也不存在连续性,调岗的理由亦不合理,但鉴于直接仲裁时机不熟,遂指导当事人明确向单位指出其用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漏洞,以及我方已掌握的证据情况,最终在委托人的积极配合下,单位最终同意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十几万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