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案号:奉劳人仲2020办字第96号):
2020年3月26日,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2020年4月7日的开庭传票和相关法律文书,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派遣员工黄某某仲裁要求其支付:1、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24日的工资7600元;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6000元;3、支付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12月1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6600元。
仲裁裁决:
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除了工资部分,其余部分均未支持员工。
律师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委托人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前仅是劳务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所以不存在基于劳动关系而衍生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要求签订未签订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应该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而非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