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沪劳人仲2020办字第1166号):
李某某于2009年9月23日入职某有限公司,2017年1月1日,合同变更到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处。2017年11月1日,李某某与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6月20日,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李某某违反规章制度为由,通知李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李某某委托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杜芳芳律师,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9162.24元。
仲裁裁决: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向李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1767.7元。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即,单位以员工存在两项违纪行为,进而解除员工是否合法,杜芳芳律师认为,员工不存在违纪行为,第一、李某某将涉案中间体安排在内部车间生产的行为,系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默认并许可的,李某某,并非私自将其安排在内部车间生产,所以不存在违纪事实。另外,李某某仅仅是一名生产主管,上面还有直接领导,安排生产仅仅系整个生产线的一个环节,不存在擅自更改车间生产的客观基础。再者,从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所列的违纪时间段,即2018年3月2019年12月,长达1年9个月的时间,也可看出,双方对涉案中间体在哪生产,一定是达成了默契的。否则,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不可能没有发现。最后,强调一点,李某某将涉案中间体安排在内部车间生产,并无任何获利。第二、李某某提交的病假单真实有效,李某某不存在无理吵闹逼迫医生开具病假单的违纪行为。李某某不存在故意逾期提交病假单的违纪事实,李某某系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导致未予病愈当天提交病假单,所以不能算违纪。况且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解除程序也不合法。在杜芳芳律师的坚持和委托人的认真配合下,仲裁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