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浦劳人仲2020办字第5117号):
何某某于2019年6月3日在上海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处入职,从事线上店铺的运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何某某工资为每月基本工资人民币8000元加提成(销售额的1.5%),并缴纳社保,每月15日左右支付上月工资。何某某在职期间,上海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并未给何某某缴纳社保。但是,2020年4月25日,上海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让何某某签订了安徽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并写了自愿放弃安徽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承诺书。2020年5月,何某某委托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杜芳芳律师为其代理人,在代理人的指导下,何某某于2020年5月16日向上海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寄发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被迫解除了与上海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杜芳芳律师遂代何某某向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1月9日至3月6日工资差额人民币15156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7月3日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00298.15元;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4月1日至5月15日工资人民币14707元;5、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0622元。
裁决结果:
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如下:一、确认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何某某与上海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上海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何某某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3月6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0190.04元;三、上海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何某某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2000元及销售提成人民币2707元;四、上海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何某某2019年7月3日至2020年1月23日、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未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8968.83元;五、上海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何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9031.65元。
律师点评:
本案的难点在于,何某某2020年4月25日与安徽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放弃社保承诺》是否有约束力?如果合法有效,那么何某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就没有依据,同时,何某某还要到安徽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仲裁,因为安徽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并无实际经营地。这样一来,除了去外地仲裁增加的诉讼成本,何某某的大部分合法诉求也将落空。杜芳芳律师在仔细询问当事人并详细研究证据后,认为何某某与安徽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放弃社保承诺》虽然真实有效,但因未实际履行而处于效力中止状态,故,仲裁的主体还应该是上海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委最终也认可了我方的代理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