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案号:2020皖1523民初3238号):
唐某某系祝某某购房经纪员,在唐某某介绍下,祝某某欲购买位于南通市XXX的房产。2018年9月5日和2018年11月19日,祝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唐某某分别转账50000元和48500元用于购房。2018年11月25日,在祝某某的催问下得知,祝某某转账给唐某某的98500元,唐某某并未按时转交房地产公司,而是将借款为己私用。唐某某向祝某某承诺于2018年12月15日偿还祝某某借款98500元,借款到期后唐某某未按约还款。祝某某委托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杜芳芳律师向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依法判决唐某某偿还祝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同种币种)103500元;2.依法判决唐某某支付祝某某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数笔款项自各自应还之日计算至唐某某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
法院判决: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祝某某借款103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10000元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50000元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8500元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算)。
律师点评:
本案的难点在于,第一、祝某某所付款项并非唐某某个人账户,而是第三方公司账户,这就导致是选择第三方公司还是唐某某做被告的问题;第二、唐某某所出示的借条,并未写明是否收到。付款对象与出借人的不一致,如果没有合理解释极易被驳回。杜芳芳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详细研究了证据,最终决定以唐某某为被告提起诉讼,并且庭审中详细解释了聊天记录与借条、支付凭证之间一一对应、相互佐证的关系,最终法庭全部支持了我方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