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案号:2020陕0112民初23064号):
康某某与陈某某于2016年相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从2017年1月16日至2020年5月9日,陈某某多次因生活需要向康某某借款,索要礼物、代买衣物首饰等,此期间康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陈某某支付122200.1元,后,女方陈某某提出分手。康某某认为其为陈某某花费的钱财系以结婚为目的,现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落空,陈某某理应归还所有支出,否则,于法不公,于理不合。2020年7月18日,康某某在微信上向陈某某催要钱款,陈某某拒不还款,无奈,康某某委托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杜芳芳律师向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起诉后,经过反复沟通与谈判,康某某与陈某某最终达成调解,案件以陈某某同意归还钱款,我方向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撤诉结案。
律师点评:
本案的难点在于,恋爱期间康某某向对方支付钱款的性质,对于日常性消费支出、为表达爱慕而互赠的礼物,分手后,一般无法要求对方返还;但如果给予的是彩礼,或者为婚后共同生活而赠送的大宗财物,例如房、车、金项链、钻戒等贵重物品,一般认为系附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分手后,因赠与所附条件客观上不能成就,所赠财物应予返还;如果明确系借款,分手后,也可要求返还。杜芳芳律师认为,鉴于康某某证据有限,直接开庭对康某某不利,所以积极促成双方调解,成功帮当事人挽回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