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案号:2018鲁0212民初4777号):
2017年10月10日,崔某某、肖某某与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授信及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8000元整,贷款期限2017年10月25日至2020年10月17日止,合计36个月,约定崔某某、肖某某按照还款计划偿还本金及足额支付利息。同日,崔某某、肖某某与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自有的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户房屋作为抵押物对其上述贷款提供担保。2017年10月17日及10月25日,由崔某某、肖某某申请购买并经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审核签发了《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以保证《授信及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单特别约定:投保人拖欠任意一期借款达到80天(不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2017年10月17日及10月25日,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约发放了贷款。崔某某、肖某某在接受贷款后,自2018年6月17日起发生逾期还款。截至2018年9月5日,崔某某、肖某某逾期还款天数已达到80天。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进行了理赔。此后,虽经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催讨,崔某某、肖某某拒绝承担还款义务。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杜芳芳律师,向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崔某某、肖某某向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金额177481.2元;2、判令崔某某、肖某某向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755.74元;3、判令崔某某、肖某某向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滞纳金12242.36元(以代偿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9月5日起按照0.1%/天计算至崔某某、肖某某偿清全部款项之日)(自2018年9月5日暂计算至2018年9月11日);4、判令崔某某、肖某某在抵押物(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路房屋)的抵押范围内就诉讼请求第一、第二、第三项诉讼请求承担抵押担保付款责任,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于崔某某、肖某某抵押房产(鲁2016青岛市黄岛区不动产权第号)房屋的处分款优先受偿;5、判令崔某某、肖某某承担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律师费为人民币10000元)。
判决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崔某某、肖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177481.2元。二、被告崔某某、肖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755.74元。三、被告崔某某、肖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滞纳金583.5元(该滞纳金截至2018年9月11日,此后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以17748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四、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名下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户房屋[他项权证号:鲁(2017)青岛市黄岛区不动产证明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以该房屋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清偿债权的剩余部分被告应继续支付,超过部分归被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