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纠纷案例

盗窃罪案例

  •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1日 

        案件简介:

        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赵某某在明知古某(已判刑)、艾某(已判刑)、哈某(已判刑)、安某(已判刑)等人系从事扒窃活动,依然驾驶车辆(×××、×××)接送其多次往返安徽省蚌埠市 XX县、XX县、XX县等地进行扒窃活动。

赵某某被抓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赵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盗窃,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