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赵某某利用担任上海某公司经理职务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低价采购原材料但签订高价采购合同的方式,侵占上海某公司财产共计6万余元。该款项被赵某某用于日常开销,均挥霍一空。
律师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起点6万元的,本案中,赵某某本利用职务便利,将上海某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赵某某侵占财产6万余元,因其在案发后,经济能力有限,通过各种方式辗转筹借主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