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赵某某因张某某借钱不还为由,伙同王某某、李某某、蔡某某、黄某某共5人,一起至张某某住处,王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将张某某拉到赵某某汽车内看管,5人一起开车将张某某拉至李某某家中让其还钱,期间蔡某某打张某某几巴掌并踢张某某,经鉴定,张某某所受伤为轻微伤。最终,五位被告人被以非法拘禁罪被判处九年有期徒刑。
律师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本案5被告人侮辱、殴打被害人,按规定应当从重,但在律师的多角度辩护下,最终还是争取了较低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