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案号:2020沪0114民初8407号):
某设计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供应印刷物料给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仍有部分货款未还给上海某设计有限公司。上海某设计有限公司随委托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杜芳芳律师,起诉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返还上海某设计有限公司货款总计63148元。2、依法判令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支付上海某设计有限公司逾期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以6314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12月3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月6日,为63元)。 3、依法判令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支付上海某设计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判决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某设计有限公司货款63,148元;二、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某设计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63,148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